文藻外語大學 原住民新生代 組織章程
The Indigenous of New Generation
章程訂定日期 94年10月2日
章程修訂日期 103年4月30日
內容:
第1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社全名稱為文藻外語大學原住民新生代。(以下簡稱本社)
第二條 本社之宗旨:為增進文藻外語大學原住民學生之情誼,強化原住民族對母族的認知、認同及增進族群融合、交流、推廣並導正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族存有之刻板印象,顯揚原住民文化並發揚光大原住民族之精神。
第三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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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原住民學生權利、福利之資訊管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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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校內及校外原住民社團文化交流、學術座談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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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校內非原住民學生對原住民族基本認識之窗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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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進原住民族同學對自己的認同、認知。
第2章 社員
第四條 本社社員資格:
1.本校任何對原住民文化有興趣者,亦可成為基本社員。
2.榮譽社員:為原住民同學並對自己的族群認同且了解者。
第五條 社員之權利:
1.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應聘擔任本社團幹部之權利。
2.出席社員大會、各項開會及參與團體活動。
第六條 社員之義務:
1.遵守社團之規定
2.按時繳交社費
3.擔任、協助社團之社務及工作
4.出席社員會議
5.維護社團榮譽
第3章 組織及職責
第七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登記之原住民血統人數須過半數,才可成立社團。
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權責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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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與變更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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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及罷免社長及其幹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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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社團經費運作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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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社團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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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與社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
前提第五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社長及其幹部定義之。
第九條 組織架構
社員大會→指導老師→社長
第十條 幹部權利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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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社團任何可使用之資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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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任、協助社團之社務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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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選舉、罷免社長之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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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守本社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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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席幹部會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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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護社團之榮譽
第十一條 社長之選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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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長候選人資格為對原住民文化極度認同者,並擁有本社之幹部經驗滿一年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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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屆社長候選人為當屆社長提名,並經由幹部選舉會議,需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,且出席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可勝任。
第十二條 社長之罷免
一、三分之一以上社員連署,由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,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,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社員同意,始罷免之。
二、社長缺職時,由副社長代理其職。
第十三條 幹部之選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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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原住民文化認同者,經由當屆幹部面試,由當屆全體幹部及社長決議,再由當屆社長公佈之。
第十四條 幹部之罷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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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期間無故退出、遲到多次、未能按時完成任務、無故缺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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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當屆社長及幹部召開幹部選舉之罷免會議決議,出席幹部人數達總數之三分之二,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罷免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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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罷免之職缺,由幹部會議中決議出人選,經由社長同意後並公佈之。
第十五條 本社各項職務
一、社長:
1.統籌社內事務,協調各組運作,策畫社團發展計畫。
2.指導下屆社長,領導幹部及社內幹部溝通協調事務。
3.對外代表社團。
4.對內負責與上級長官交涉。
二、副社長:
1.輔助社長各項事務運作。
2.監督社內各組長之運作。
3.社長不在時,視為代理社長。
4.每次會議中負責管理出席人數。
三、活動組長:
1.負責辦理社內活動,包含慶生、送舊、迎新、成果展等之企劃。
2.接洽校外之活動並為參與表演之負責人。
3.隨時帶動團內氣氛。
四、行政文宣長:
1.負責各項活動的行政管理及書面企劃。
2.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及佈置。
3.各個會議之文書紀錄。
4.社團相關資訊之收集。
五、總務股長:
1.負責社內財務審核、發放及資金的開源節流之工作企劃與實行。
2.負責社費之繳納及任何申請經費之手續。
3.社費收支應由總務長定期公佈之,以徵公信。
六、文化研究長
1.負責各項原住民文化資料及訊息收集。
2.企劃社員研究本族文化之課程安排。
3.負責準備動態文化課程之教材。
七、機動管理長:
1.為任何活動隨時輔助人員,搬運器材。
2.督管社員之生活行為及行事態度。
3.為帶動社團氣氛之人員。
八、公關組長:
1.負責校內、外各項活動之聯絡人。
2.與各校結盟社團聯繫感情並負責口頭宣傳本社之活動。
3.為各項活動之招待人員。
第4章 會議
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大會,定期會議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則由社長召開經登記之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始得召開。
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需達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,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社員同意方可行之。章程之訂定與變更,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 ,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。
第5章 經費
第十八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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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社費:本社社員需繳交新台幣兩百元整,於入會時繳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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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年社費:本社社員需繳交新台幣兩百元整,於期初社員大會時繳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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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員捐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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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受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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募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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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收入
第十九條 社費禁用於不正當吃喝玩樂作用,違者加收總花費之雙倍價錢。
第6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由幹部會議決定,經由指導老師同意後才可實施。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經學務長、課指組核可後實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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